为全面推进我院实施绩效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及我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天津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岗位奖励绩效发放管理办法》(津党教﹝2017﹞123号)文件要求,现制定我院管理办法及发放细则,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岗位绩效(以下简称“思政岗位奖励绩效”)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天津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政岗位奖励绩效是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全国高校思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我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提升我院思想政治工作质量的有力举措。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过程与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发放范围为天津体育职业学院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第五条 辅导员主要包括团委书记、党支部副书记、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团委负责学生工作的人员等。
第六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需为在岗在编每年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一线专职教师。不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行政管理人员不在此列。
第七条 思政岗位奖励绩效发放标准为辅导员月人均1000元,思政课教师月人均2000元,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八条 按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实有人数核增学院绩效工资总额,纳入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限制。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过程与实绩,实行百分制。
德(10%),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15%),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20%),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及出勤情况;
绩(45%),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教学业绩、教学评价以及社会效益;
廉(10%),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十条 辅导员岗位获得以下荣誉的,增加当月考核分数10分:
(一)获得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的;
(二)获评辅导员精品项目的;
(三)入围辅导员优秀论文的;
(四)获批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的;
(五)辅导员技能比赛获奖的;
(六)在各级层面进行经验成果推广的;
(七)获得其他荣誉的。
第十一条 辅导员岗位存在以下情况的,视情况减少月绩效发放额度或取消当月绩效发放,情节严重的取消辅导员资格:
(一)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和效果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市教育两委规定的不少于96学时的培训任务的;
(四)造成其他影响或工作成效的。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获得以下荣誉的,增加当月考核分数10分:
(一)获评各级各类思政课荣誉称号的;
(二)教师教学技能大赛中获奖的;
(三)指导学生公开课大赛中获奖的;
(四)各类教学教研活动中获奖的或进行经验成果推广的;
(五)学生评价为满意的;
(六)学校考核为优秀的;
(七)获得其他荣誉的。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存在以下情况的,视情况减少月绩效发放额度或取消当月绩效发放:
(一)未按照规定完成思想政治理论课时数;
(二)在教学中出现教学事故的;
(三)在教学中宣传和引导学生不良思想内容的;
(四)造成其他影响或工作成效的。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次95分及以上,第二档次94-90分,第三档次89分及以下。
第十五条 辅导员岗位第一档次月思政绩效为1100元;第二档次月思政绩效为1000元;第三档次月思政绩效为900元。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第一档次月思政绩效为2100元;第二档次月思政绩效为2000元;第三档次月思政绩效为1900元。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七条 成立学院思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相关人员任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辅导员和思政课教师由学院学生处牵头, 教务处配合,依据考核内容标准每月组织实施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考核小组,批准后的考核结果报组宣部备案,并通知财务部门进行思政绩效发放。
第十九条 每个学期期末将本学期思政考核结果在学院官网上进行公示,思政考核结果将与职工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