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的管理,快速、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提高相关人员安全意识, 根据《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公民和企业机构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学院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为组长, 副组长为院长和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院长,领导小组成员为各部门及系部负责人。发生突发事件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应急工作,在上级相关部门、市教委和学院党委的指挥下,果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全力保障境外人员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由人事部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安全管理及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按照依法办事、规范高效、协同紧密、妥善处置的总原则实行。按照“防范为主、预警在先”的工作理念,坚持“提高警惕、外松内紧、内外有别、以人为本、认真排查、消除隐患、及时汇报”的工作原则,力求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对国家安全的损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负面的国际影响。
第六条 要提高思想认识,清醒认识复杂的国际形势,自觉加强工作的责任感,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第四章 应急事件处理
第七条 发生人员受伤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示当事人直接或通过境外接待方及时报警,同时,在第一时间迅速报告当地我驻外使(领)馆和投保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迅速采取自救工作。情况严重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指示,及时安排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尽快赶赴事发国家或地区参与或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第八条 发生财物失窃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示当事人立即报警,向警方准确提供事发时间、地点及失窃金额、物品等详细情况,配合警方调查或侦查,并通过境外接待方保持与警方的联系。财物在运输过程中遗失的,要及时通过境外接待方向相关承运机构查询、投诉、索赔。遗失证照的,应及时报告我驻外使(领)馆,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办理补办手续。
第九条 发生就诊住院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示当事人及时通过境外接待方及时办理相关就医以及理赔手续。情况严重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指示,及时安排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尽快赶赴事发国家或地区参与或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条 发生人员失联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示当事人在境外接待方的协助下,及时联络走失人员。若超过一定时限联系不上,应及时报告我驻外使(领)馆,并根据学院领导小组的指示实施报警等处置办法。走失人员未回归驻地前,要妥善保管好其行李、物品。启程回国前仍未找到走失人员的,可根据学院领导小组的指示,妥善处置后续事宜。
第四章 信息上报及发布
第十一条 遇紧急情况,学院应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汇集相关信息,第一时间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市教委和学院党委,汇总相关信息后,及时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
第十二条 严格信息发布制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内媒体有关信息的审核和发布,重大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要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情况反馈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准确掌握外出人员的思想动态、健康状况,并要求外出人员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定期联系并实时掌握在外情况。
第十五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出国(境)出发前组织规范的行前培训,在开展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外事纪律等教育的同时,重点开展有关政治安全、人身安全、财物安全等知识培训,增强防范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重点介绍拟赴国家或地区的国情常识,公布报警电话、我驻外机构的联系方式以及投保机构救援电话等应急救援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