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院管理,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及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
(一)全体职工放假的节日
根据每年国家发布和市体育局下发的关于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的规定和通知执行。
(二)部分职工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公历3月8日,女职工下午放假半日,如遇节假日不再补休;
2.青年节:公历5月4日,年满28周岁以下青年职工下午放假半日,如遇节假日不再补休;
3.开斋节:按照每年伊历规定,伊斯兰教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乌兹别克、保安、东乡和撒拉等10个民族)的职工放假1天。
二、婚假
法定婚假期限为3天,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批准后按照实际休假时间上报考勤,由办公室统计后报人事部和院工会备案。
三、产假
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女职工产假128天,男职工陪产假7天。批准后按照实际休假时间上报考勤,由办公室统计后报人事部和院工会备案。
产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寒暑假,产假时间连续计算。
生育津贴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2015)63号文件执行,产假期间发放工资的日期计算按照实际休假的月份自然日。
四、哺乳假
女职工产假休满后,由本人申请,可以申请休哺乳假。哺乳假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职工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一)每天工作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两次,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经本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批准后最长可休哺乳假6个月。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按80%发放,停发奖励绩效、交通费、通讯费和值班费。哺乳假休满后本人需提前一周提出销假申请,批准后按照实际出勤上报考勤,由办公室统计后报人事部做作工资调整。
哺乳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寒暑假,哺乳假时间连续计算。
五、病假
(一)病假含义及请假手续
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经医院检查并出具盖有诊断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同时须经本部门及分管院领导批准的假期(部门负责人病假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职工需凭医院出具的挂号单、医疗本、诊(药)费单据、诊断证明书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报告,再持相关凭据补办请假手续。各部门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书中注明的建休时间审批病假时间,按照实际休假天数上报考勤,由办公室统计后报人事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停发当月奖励绩效、交通费、通讯费和值班费;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休假天数和休假当月实际工作日扣发上述几项工资和津补贴。
2.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停发奖励绩效、交通费、通讯费和值班费,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含10年)的,停发奖励绩效、交通费、通讯费和值班费,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按原标准发放。
3.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停发奖励绩效、交通费、通讯费和值班费,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按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停发奖励绩效、交通费、通讯费和值班费,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按80%发放。
4.病假期间工资扣发日期按照病假月份自然日计算。
(三)医疗期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学院工作年限,给予不超过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工资待遇按照病假期间的标准执行。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由学院根据职工身体情况及实际岗位需要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学院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学院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学院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学院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学院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学院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学院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学院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学院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学院工作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
(四)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寒暑假,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六、事假
(一)请假手续
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病假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批准后按照实际休假时间上报考勤,由办公室统计后报人事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二)请假要求
当年休事假天数原则上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党委会研究审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口头请假后未补办请假手续无故缺勤的,按照旷工对待,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上报院党委会解除聘用合同。
(三)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事假时间超过10天(含10天)的,扣发1个月奖励绩效、交通费、通讯费和值班费;不足10天的按实际休假天数和休假当月实际工作日扣发上述几项工资和津补贴。事假期间工资扣发日期按照事假月份自然日计算。
七、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或公婆过世时,可以休丧假。法定丧假期限为3天,各部门按照实际休假时间上报考勤,由办公室统计后报人事部和院工会备案。
八、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编制内职工享有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学院有寒暑假,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不再另外享受探亲假。如遇特殊情况,须职工提出申请,经院党委会研究审批。
九、寒暑假
职工因工作需要寒暑假加班的,须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按照实际出勤天数上报考勤。原则不另行发放奖励绩效工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进行倒休调整,倒休时间当年有效,不计入下一年度。因公外出按照《天津体育职业学院市内交通管理办法》已享受交通费用的,不再享受加班倒休待遇。
以上规定如遇国家调整政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体职院人事部
2019年9月修订